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申请失能等级评估前,须对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进行自评,自评达到E/F/G重度失能等级的,可发起申请。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1. 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的;
2. 失能状态持续不足6个月的;
3. 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 申请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 应当由第三方依法承担护理费用,以及按照工伤保险等其他政策已享受护理补贴的;
6. 距上次作出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未满6个月的;
7. 其他长期护理保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1.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本复印件、社保卡、照片;
2. 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本复印件;
3.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附件1);
4.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附件2);
5. 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出院记录等佐证失能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可就近向所在区县及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提出评估申请,具体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详见《南昌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表》(附件3)。


1. 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评估申请材料。
2. 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 经办机构进行初筛,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义的,通过调查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4. 受理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就近委派定点长护评估机构评估。
5. 定点长护评估机构选取2名评估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上门,按照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开展现场评估。评估全程录音录像,须有至少1名参保人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
6. 定点长护评估机构组织至少2名评估专家综合研判现场评估情形,经复核后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论达到重度失能等级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定点长护评估机构出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同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护理服务建议。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评估结论2年内有效。


1. 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真实材料,严禁伪造病历、隐瞒真实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评估资格及相关待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提交材料后,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便于工作人员核对信息、预约上门评估,因联系方式无效、长期无法联系导致流程延误的,由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3.南昌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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