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医疗保障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洪编发〔2026〕13号),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隶属市医疗保障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管部门举办监督职责
1.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事业单位科级干部。
2.按程序核准事业单位章程。
3.批准事业单位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
4.指导和监督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监测中心)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监测等职责。
(二)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2.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3.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除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
4.负责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
5.负责业务运行。
(1)承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筹集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
(2)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的服务保障工作。
(4)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5)完成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相关部门综合管理职责
1.组织部门管理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职责。
(2)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申报,以及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辞职、辞退、培训、考核、奖励、惩戒管理。
(3)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提升党组织建设质量、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建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4)其他应由组织部门履行的干部人事、党建工作管理职责。
2.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职责
(1)按程序审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和职能配置等事项。
(2)按程序核定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编制总量、领导职数。
(3)按程序审批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备案事业单位章程、复核或核准政事权限清单。
(4)按程序审议事业单位编制的分配核定、增减调整等方案,对事业编制进行动态管理。
(5)按程序审批事业单位使用空缺编制通过公开招考(录)、选调、政策性安置等方式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方案。
(6)其他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
3.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1)按程序核定财政拨款或补助总额。
(2)按规定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3)按规定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4)其他应由财政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
4.人社部门管理职责
(1)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2)确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
(3)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管理。
(4)其他应由人社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