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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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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洪信办字[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

按照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包括:处以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对机构(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1.对个人处以3000元(含)以上罚款的;对机构(单位)处以2万元(含)以上罚款的;

4.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5.处以解除医保定点资格的;

6.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程序

(一)市医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的渠道、途径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通过登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江西”和“信用南昌”等)提交修复材料进行信用修复;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可选择向市信用办或向市医保局提交信用修复材料;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需携带相关材料(非税缴款单据、整改报告、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授权材料等)递交至市信用办。

(三)市医保局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要补正的材料。同意修复的,将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四)市信用办收到《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复核,复核通过由信用办负责协调上级信用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江西”和“信用南昌”等)撤下公示。

四、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材料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主动向市医保局提出修复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三)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并加盖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非税缴款单据。

(五)被行政处罚的机构应提供相关整改报告。

(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还须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专题培训的证明(法定代表人)。

五、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一)市医保局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应及时将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告知行政处罚主体。

(二)市医保局做好信用修复资料管理存档工作。

(三)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2:信用修复承诺书
          3.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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