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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18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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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波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建议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慢性特种病患者一次性门诊取药量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现行政策

根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洪人社发〔2015〕363号)规定,参保人员每月门诊处方量不超过30日量;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登记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其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因异地探亲、旅游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后,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当月门诊处方量不超过60日量。

为解决慢性病参保患者门诊费用跨省异地结算难题,2021年9月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4号),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5种慢性病纳入试点病种,实行跨省异地直接结算,我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目前正在推进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为保障我市慢性病参保患者疫情期间用药需求,2020年2月5日,我局转发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对高血压、糖尿病等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药量可延长至3个月”。

二、关于长期处方病种和用药范围的问题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规定,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目前,省卫生健康部门还未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的具体规定,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后,我局将配合市卫健部门组织落实。

三、关于慢性病长期处方用药量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等,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实施长期处方用药管理,有利于保障患者用药权益。对于您提出的“放宽慢性病患者一次性门诊取药量至3-6个月”的建议,《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最后,感谢您对南昌市医保工作的关注,希望能一如既往的得到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2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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