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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00271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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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00271

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南昌市委会:

感谢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建议和支持,“关于加大对尿毒症患者医保报销力度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液透析治疗医疗保障政策

为切实减轻尿毒症透析患者的经济负担,避免患者因病致贫,我市于2002年即将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费用纳入医保保障范围,实行定额结算。2005年12月30日,对“血液透析”费用标准作出调整,三级医院每次400元,二级医院360元,一级医院320元,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2009年4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8号),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门诊检查、诊疗和用药执行《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按70%报销;2011年12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到80%,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范围的不另设个人先自付比例。

为进一步保障尿毒症透析患者的医疗待遇,2019年7月26日,我局明确将“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治疗项目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关于加大对尿毒症患者医保报销力度建议的处理情况

(一)关于将透析患者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例报销范围的问题

根据《关于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48号)精神,我市已于2009年将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20年3月31日,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停止使用《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门诊特殊慢性病按照所申请的病种进行相应的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诊疗和用药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二)关于增加医保报销种类的问题

为统一医保目录,我省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统一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各地市不得对医保目录进行调整,只能按照有关文件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我市一直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做好医保目录的落地实施工作,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的医疗待遇。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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