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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0026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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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医保提案字〔2020〕10号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00264号

提案的答复

康健委员:

你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建议和支持,你提出“关于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政策

为增强参保职工的“参保”意识,强化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责任,降低医疗浪费的道德风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责任分担机制,并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一部分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通过个人账户实现门诊保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规定,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付本人家庭医生签约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家用医疗器械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费用。

二、关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建议

2020年8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要求各地出台省级文件,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区间,作出统一细化规定,指导各统筹地区抓好落实。我局将按照上级文件及时落实相关政策。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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