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0174号
提案的答复
民建南昌市委会:
今收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第十五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强慢性疾病审批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提案(第0174号),就贵委提出的有关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鉴定标准、认定待遇周期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经认真研读,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低门槛住院,浪费医疗资源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是集中了省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多学科专家的临床意见而制定,鉴定标准中“须出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的规定,根据慢性病种不同及临床需求不同,参保患者如通过门诊检查能达到临床诊断标准,亦可取得诊断证明,并非所有慢性病诊断证明必须住院才能取得。故参保人出具慢性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任意一项,即可做为认定标准。
二、关于审批过程慢,影响群众满意度的问题
我市自2001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工作减轻了众多参保人的医疗负担,为参保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期间陆续推出了各种便民利民举措,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全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9号)文件精神,2018年12月,我市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可由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直接鉴定、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参保患者次日即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二)为深化探索“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文件精神要求,“鼓励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鉴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启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认定模式”。2021年1月28日,参照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模式,将市本级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下沉至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域(含新建区)二级(限人民医院、中医院)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认定。为进一步保障市本级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同年8月,再次将市本级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享受待遇时间加快至鉴定备案后次日。随着该举措实施落地,简化医院审批鉴定环节的同时大大缩短了参保人的待遇等待时间,让参保人充分感受到医保“放管服”带来的便捷便利。
三、关于慢性病认定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问题
2021年12月12日,我市医疗保障系统统一接入江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认定备案监督管理机制。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医疗保障部门将加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的宣传,逐步建立起更完善的智能监管机制,不定期开展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虚假医疗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平稳运行、合理支出。
最后感谢民建南昌市委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良好建议。我局将按照中央、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任务部署,着眼于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优化办理手续等措施,达到服务规范性、待遇享受便捷性,监管水平高效性的目标,使参保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