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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次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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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省本级与南昌市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工作方案》(赣医保办字〔2020〕25号)的规定,经请示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开展2021年第一次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准入范围

南昌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自愿提出准入申请。此前已取得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不需重新申请评估准入。

二、准入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卫健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健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连续在注册地址运营3个月及以上。

2.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合理公开的收费标准。

4.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医务人员并达到规定人数。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配备执业护士不少于1名;医师、护士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注册证书相一致。按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6.有开展医疗服务必备的固定场所,以及相适应的服务设施和仪器设备。

7.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并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有药品、医用材料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8.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零售药店布局规划。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连续在注册地址运营3个月及以上。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所有药品、其他用品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

5.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签订了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6.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符合医保要求的药品、人员、财务、信息和费用结算及网络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政策规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按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7.有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有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建有药品“进、销、存”实体台账,台账与系统信息同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

8.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三级医疗机构、南昌市辖区高校医务室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2)进行自评,如符合准入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含85分),如实准备以下材料并于 2021年6月13-22日的工作时间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4、5)进行自评,如符合准入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自评得分80分及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并于2021年6月13-22日的工作时间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地址所辖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核查,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经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并进行完整性登记后,会同同级行政部门在2021年6月25-28日的工作时间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集中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医疗机构申请所需递交材料: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5)

(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件1-4,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文件复印件、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7)医保药品种类及诊疗项目种类(附件9-8、9-9、9-10、9-11)

(8)主治医师以上执业医师证复印件、其他执业医师证复印件(附件9-2)

(9)执业药师证复印件(附件9-3)

(10)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其他医技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件9-3)

(11)临床营养师资格证复印件(附件9-3)

(12)注册护士资格证复印件、其他护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件9-4)

(13)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1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开业不足1年的,提供开业第一季度数据)(附件9-7)

(15)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情况(附件9-5、9-6)

(16)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1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不作为参保凭证)

(18)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人员任职相关规定

(19)医疗机构具备联网结算能力证明材料

(20)医疗机构近两年是否存在主流媒体负面报导及医疗服务不良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21)医疗机构近两年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2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外,(3)至(22)项(复印件须清晰可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并填写对应页码)装订成册,所有材料涉及的时间节点均为2021年5月27日,并在封口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6)进行自评,如符合准入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2021年6月13-22日的工作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所辖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距离核实并负责零售药店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核查,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受理材料经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并进行完整性登记后,会同同级行政部门在2021年6月25-28日的工作时间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集中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零售药店申请所需递交材料: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7)

(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6,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地理位置示意图(必须有距离最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及距离)

(6)药品经营品种清单(附件10-1、10-2、10-3)

(7)执业药师证复印件(附件10-4)

(8)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9)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10)零售药店驻店医师咨询服务证明材料

(11)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不作为参保凭证)。连锁药店按申请分店名提供人员花名册及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

(12)零售药店财务管理制度及人员任职相关规定

(13)零售药店具备联网结算能力证明材料

(14)零售药店近两年是否存在主流媒体负面报导相关证明材料

(15)零售药店近两年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16)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注:以上材料除(1)和(2)两项外,(3)至(16)项(复印件须清晰可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并填写对应页码)装订成册,所有材料涉及的时间节点均为2021年5月27日,并在封口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同城互认申请

按要求向南昌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含南昌县、安义县和进贤县)递交了评估准入申请的医药机构,有意愿同时为省本级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的,可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与评估准入材料分开提交。

申请同城互认的医疗机构,如实填写《申请评估准入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附件15)、《省本级与南昌市医疗机构同城互认申请书》(附件16),于2021年6月13-22日的工作时间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地址所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同城互认的零售药店,如实填写《申请评估准入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附件15)、《省本级与南昌市零售药店同城互认申请书》(附件17),于2021年6月13-22日的工作时间向《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所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2021年6月25-28日的工作时间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集中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材料受理地点(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地址)

评估准入咨询电话:0791-88530836

市本级:丰和北大道369号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 0791-86621171

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542号 0791-85717903

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0791-85667928

安义县:创业孵化街41号 0791-83416836

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政府北楼1439室 0791-87838637

西湖区:抚生路168号智慧西湖内 0791-86652752

青云谱区:广州路995号青云谱区市民服务中心 0791-88462519

湾里 :岭秀湖街1号新行政大楼2楼 0791-83769781

青山湖区:民安路262号 0791-88296195

新建区:兴国路299号天御名邸907室0791-83706036

高新区:艾溪湖北路129号绿地玫瑰城203栋人力资源产业园 0791-88311256

经开区:双港西大街528号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419室 0791-83805300

红谷滩区:九龙湖茶园街366号红谷滩区市民中心4楼 0791-83838945

(三)集中开展评估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药机构申请情况,组织评估专家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分别对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数经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评估专家综合评估结束后,医疗机构达到标准分以上的为合格,零售药店达到标准分以上且从高分到低分在总量控制数之内的为合格。此次评估零售药店总量控制数为121家,评估过程中如果出现评估分数相同但因超出总量控制而不能全部准入的情形,将通过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

(四)评估结果公示

评估及同城互认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通过“南昌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医药机构予以公布。

(五)签订服务协议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严格按照《2021年第一次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方案》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及时与新取得定点资格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加强服务和管理。

四、监督电话

评估准入过程全程接受监督,监督电话:0791-86652123 0791-88531650 0791-88530883监督邮箱:ncrsjjz@126.com

附件: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三级医疗机构)附件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三级医疗机构)

2.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二级医疗机构)附件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二级医疗机构)

3.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一级医疗机构)附件3-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一级医疗机构)

4.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医疗机构)附件4-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门诊医疗机构)

5.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5-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6.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6-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7. 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7-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8. 承诺书(样本)附件8-承诺书(样本)

9.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1-11)附件9-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1-11)

10. 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1-4)附件10-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1-4)

11. 人员花名册附件11:人员花名册(电子版)

12. 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12-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13. 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13-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14.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电子版)

15.申请评估准入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附件15.评估准入申请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

16.省本级与南昌市医疗机构同城互认申请书附件16.《省本级与南昌市医疗机构同城互认申请书》

17.省本级与南昌市零售药店同城互认申请书附件17.《省本级与南昌市零售药店同城互认申请书》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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