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互动交流>调查征集
关于对《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2-07   访问量: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局拟印发《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价格汇编(202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价格汇编(2023年)》的编制背景

2012年,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江西省卫生厅联合编制并下发了《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南昌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该版本执行。2012年至今,南昌市先后开展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7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部分调整涉及的医疗机构范围和项目有所不同,所以造成了全市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统一。比如,县、乡两级医疗机构2019年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其他同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不一致;未参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与参加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不一致。结合今年省医疗保障局对各地市提出梳理本地执行的项目价格并统一对外公布的具体要求,拟编制《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年)(送审稿)》(以下简称《价格汇编(2023年)(送审稿)》),并对现行执行的价格标准相关文件的实施效力及执行范围进行修订,规范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价格汇编(2023年)》执行范围为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其中,暂未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医疗机构,在完成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后纳入执行范围;涉及医疗机构为:南昌市生殖医院、江西省长征医院、南昌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贤县皮肤病防治院、南昌牙病防治所、南昌大学医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县乡两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洪府厅【2019】74号文)中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之后调价文件已覆盖的项目按最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覆盖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执行范围为南昌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进贤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安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新建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的乡镇卫生院。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对应等级的政府指导价上限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规定为:市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汇编(2023年)》三级指导价格;市级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汇编(2023年)》二级指导价格;县(市、区)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汇编(2023年)》一级指导价格;未明确医疗机构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此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相关因素,自主定价并书面向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价格汇编(2023年)》自2024年月  日零时起执行。原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省医疗保障局有更新,以更新文件为准。

三、《价格汇编(2023年)》编制依据

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以《价格汇编(2012年版)》为基础版本确定价格标准,并依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文件进行更新。